重點介紹了公允價值的定義和計量屬性

國外關於公允價值的研究文獻主要集中在公允價值的定義和計量屬性、公允價值的確認方法、公允價值的審計原則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在特殊領域的應用等方面。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和相關性。金融危機爆發後,關於公允價值的研究文獻逐漸轉向公允價值與金融危機的關系,其中不乏對公允價值的性質和評估水平的重新探討。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儲蓄和信貸危機”暴露了用曆史成本衡量金融工具的缺點和不足。為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了一項政策,將公允價值模型引入金融工具的計量。在SEC的推動下,FASB開始制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標准。

在20世紀90年代,FASB共發布了33項財務和會計准則,其中23項涉及公允價值,占所有問題的71.9%。2006年9月,修訂了公允價值的定義,正式發布了公允價值計量准則(FAS157)。公允價值的定義被修改為在市場參與者有序交易中通過出售資產獲得的價格或通過在計量日清算債務而轉移的價格。准則中詳細討論了最強大的資產或負債應用市場、初始確認、後續確認、公允價值等級和估值技術。2008年9月,SEC和FASB發布了關於如何確定非活躍市場中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指導意見。指出當市場存在不活躍和非理性時,企業可以通過內部定價的形式確定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於2008年發布的“IFRS 2008”將公允價值定義為“熟悉公平交易情況的各方自願交換的資產或清算的負債金額”。在2000年由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第7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公允價值被定義為:“經交易雙方同意的當期資產購買或出售的金額”或發生或支付的當期負債的金額。FASB修改了2006年9月發布的美國財務會計准則157公允價值計量(SFAS157)中公允價值的定義。公允價值的定義修改為:“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進行有序交易。”通過出售資產獲得的價格或通過清算債務轉移的價格。

在財政部2006年2月發布的新的“企業基本會計准則”中,公允價值的定義如下:“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是根據雙方熟悉情況的自願資產交換或債務償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計量的。”交易雙方均為連續性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大幅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進行交易。